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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86考网 发布时间:2016-09-13 08:43:48 [手机版]
摘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原则为“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7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校  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第九条  学院简介: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始建于2002年,时为聊城大学二级学院。2005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
学院是一所以应用学科、应用专业为主的全日制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现设有中文系、经济与管理系、外国语系、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影视传媒系、化学与生物系、教育系、音乐表演系、美术设计系、机电工程系和基础教学部11个系部。本科专业31个,普通本专科在校生73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三条 2016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

序号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1 朝鲜语 40
2 会计学 150
3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50
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60
5 英语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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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报考对象和招生条件  凡是符合《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规定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专业。考生应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招生不受考生所学专业限制。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考生的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院将优先录取过程性考核结果优秀的考生。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过程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思想品德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
2.学习情况:包括专科学习期间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应修选修课的学习情况等(含初次考试成绩情况和补考成绩情况);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等;
4.身体健康状况;
5.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过程性考核不合格: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第十九条  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山东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和专科毕业证书等,按规定时间到我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学费标准10000元/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综合奖学金和英才奖学金,向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校园十佳奖学金,向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国家奖学金(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补助;我院新生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的学生享受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同时享受国家、学院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为2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电话:0635-8520223,8520230,8520226,8520227,8520220
传真电话:0635-8520230
学院网址:http://www.lcudc.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dcuzsb.com
E-mail地址:dcuzsb@126.com
微信公众号:SD13373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负责解释。#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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