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3、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4、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城乡居民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