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学毕业生小刘接到一家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后,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结果又被新公司告知不予录用。近日,经海淀法院调解,“放鸽子”的公司赔偿了小刘5000元。 小刘说,他在校期间就在某知名网站实习,并于今年3月与该网站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4
大学毕业生小刘接到一家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后,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结果又被新公司告知不予录用。近日,经海淀法院调解,“放鸽子”的公司赔偿了小刘5000元。
小刘说,他在校期间就在某知名网站实习,并于今年3月与该网站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4500元。其间,他还向其他单位投送简历,并于今年5月20日获得一家科技公司的面试机会,双方当日约定,他于6月1日到该公司上班,试用期工资4500元,转正后6500元。
5月21日,小刘收到了科技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的邮件,他随即按入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了网站的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等科技公司要求的材料。5月29日上午,他接到科技公司通知前去沟通,结果被告知人员已招满,对他不予录用。
小刘说,此后他有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找不到工作,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9000元。
科技公司不同意赔偿,称向小刘发送入职通知书,是因公司前台是新招的大学生,对业务不熟悉,当时小刘多次来电询问上班需要携带的东西,前台就将入职通知书的邮件模板填写好后发了出去。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案中,科技公司并非是基于恶意磋商与小刘进行洽谈,且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科技公司取消对小刘的聘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科技公司已向小刘发出了入职通知书,明确表示要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小刘也根据相关要求做了入职准备,科技公司取消聘用的行为使小刘还需另行谋职,客观上造成了小刘的损失。
经过调解,科技公司最终同意给付小刘5000元赔偿。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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