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项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内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四)《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建设[1996]375号)
(五)《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6]624号)
(六)《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建[2005]5号)
(七)《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规程的通知》 (注建[2006]3号)
(八)《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 (建注函[2006]24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申请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自要求延续注册时起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验原件并交复印件备案。
五、受理机关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初审。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核准。
六、决定机关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后,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出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核准。
七、申报程序
(一)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申请人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管理个人申报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事项,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并手写签名提交聘用单位;#p#分页标题#e#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申请人登陆“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下载、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手写签名提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公章后,连同聘用合同、继续教育材料一并报送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地址: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506室。联系电话:83786817)
(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经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初审同意后,将延续注册相关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规定程序对报送的申报材料完成延续注册审批后,对延续注册人员颁发执业印章。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经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颁发执业印章。
八、办理时间
每年5-6月、11-12月集中办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九、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十、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凡申报延续注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及工程设计证书号发生变化时,均应在延续注册时加以注明并附相应证明。
(三)延续注册并同时要求变更注册单位者,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