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高一2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2门科目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
2015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015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年级仅设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为地理、信息科技。地理科目合格性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为上机考试,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2015年高一2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日程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29日(星期一) |
9:00—10:00 |
地理 |
6月30日(星期二) |
上午8:00开考 (共5场) |
信息科技 |
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地理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科技科目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
地理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高中在籍学生,可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休学学生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参加该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补考仅限一次,与每年度该科目合格性考试同时进行。
二、考务管理
(一)报名与报考
1.2015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具有上海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学籍的高一学生须参加2015年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其中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以下统称“社会考生”,下同)也可自愿报名参加地理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2.首次参加考试的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提供。首次参加考试的高中各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可通过区县招办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完成报名后,取得报名号,报名号是考生在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3.考生完成报名后进行相应科目的报考,完成报考后,方能参加该科目的考试。未参加过高一年级2门科目的高二年级学生可向其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考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仅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因休学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科目的报考。
4.参加2015年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报考的学生需对报考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
5.留级、复学、转学等学生的报名
(1)本市高一在籍学生中留级、复学(需为办理正式休学手续后复学,下同)的学生,未参加过高一科目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如已参加过高一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不再参加,成绩不合格者可选择参加本次考试作为补考。
(2)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外省市(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9号),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成绩一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学生不可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学生如要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可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和报考,其在外省参加的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不再予以认定。
(二)考试安排
笔试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信息科技科目考试仍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县)内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
(三)试卷保管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评卷安排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分)工作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成绩处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单统一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