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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海南三亚高中会考考试时间的公告

作者:86考网 发布时间:2013-08-24 09:55:11 [手机版]
摘要:我省2011年普通高中基础会考将于6月10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 具有本省学籍的2012届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和申请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往届生、“三校生”、省外借读生,以及因故未参加基础会考考试或申请变更基础会考科目的

我省2011年普通高中基础会考将于6月10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
  具有本省学籍的2012届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和申请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往届生、“三校生”、省外借读生,以及因故未参加基础会考考试或申请变更基础会考科目的2011届学生。

  二、考试时间 日 期 6月10日

上午 时间 9:00 — 10:00 10:30 — 12:00

科目 物理 / 地理 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下午 时间 15:00 — 16:00 16:30 — 17:30

科目 化学 / 政治 生物 / 历史

  三、考生入场及交卷时间
  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考场。
  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基础会考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准考证上标注的座位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
  (三)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它物品均放在考点指定的“物品放置处”,禁止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算器、涂改液、修正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答题前应在指定位置如实准确地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以及在第二卷卷首指定位置填写上准考证末两位号码(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第二卷共两张试卷,两张试卷上均须在卷首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末两位号码)和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应考科目的信息点。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的密封线外和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相互接传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收齐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五、考生违反基础会考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二年申请变更基础会考考试科目,可变更的基础会考科目数相应减少一个科目。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生守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第二年也不得申请变更基础会考考试科目。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第二年也不得申请变更基础会考考试科目。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第二年也不得申请变更基础会考考试科目;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在基础会考考试过程中有违反基础会考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将其违规违纪的行为及处罚记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并载入考生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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