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直受到会计人员的高度重视。由于规则众多,在掌握起来也容易疏忽一些小问题。现对实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容易出现的细节问题进行总结,使财务人员更加准确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细节一:注意扣除税金的相关范围
允许扣除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细节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区分:工资已计入成本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未计入成本费用,可以直接扣除。
细节三:三项经费注意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具体标准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细节四:社会保险扣除注意区分保险性质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细节五:利息费用应注意借款企业类型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细节六:扣除借款费用要注意费用是否资本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其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细节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注意多重限制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2.孰低原则:实际扣除限额按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确定。
例: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此时纳税调增数额=40-10=30(万元)。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此时纳税调增数额=15-9=6(万元)。
细节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注意两档比例和一个特例
第一档比例15%: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档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特例: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例:某制药厂2009年销售收入2900万元,设备出租收入100万元,转让技术使用权收入200万元,广告费支出9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算如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2900+100+200)×30%=9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900+80=980(万元),超标准980-960=20(万元),调整所得额=20万元。
细节九: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有限制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但是,汶川**重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细节十: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有新规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关于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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