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全计入当期费用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其中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上述1的办法处理。
注意:
(1)在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中,国家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2)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