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管理“八不准”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逃避国家金融监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如以任何内部票据代替人民币在社会上流通
不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2.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银行根据开户企业的实际需要、距离银行的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确定
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库存现金的限额可以超过5天,但最多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日常零星开支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一个企业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为其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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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的管理规定及其核算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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