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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告诉密行工具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

作者:86考网 发布时间:2013-12-24 08:39:43 [手机版]
摘要:将刊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刊行的合格投资者范畴之外。二是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刊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了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刊行优先股需遵守的有关规定。四是对《法子》

将刊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刊行的合格投资者范畴之外。二是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刊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了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刊行优先股需遵守的有关规定。四是对《法子》采用的“强制分红”、“可分配税后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上证50指数”的界说作出说明。五是规定了《法子》的生效时间。

我会将对刊行人和承销机构采取监管步伐。

(九)附则。一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范畴,对付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刊行的,将按照现有的监管规定处理惩罚。会计做账软件下载。四是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普通股的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应当受到的惩罚步伐和应当负担的法令责任。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违反募集资金用途的,或章程规定事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未按规定制定章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惩罚;涉嫌犯法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六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刊行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符合的规定作出原则要求。

(八)监管步伐和法令责任。《法子》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优先股试点相关的监管步伐及法令责任适用。一是概括规定了各市场主体违反本法子可能负担的法令责任。中级财务会计课件。明确规定参与试点的相关主体违反《法子》的,并执行本办规则定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网络投票等措施规定。五是明确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四是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法子》规定的条件刊行优先股购买资产,想知道财务与会计杂志。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还应当针对回购事项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措施。三是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时,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二是规定了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刊行优先股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刊行条件和措施外,在定期陈述中的专门说明义务以及临时陈述、公告义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的信息披露及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要求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执行。

(七)回购与并购重组。该部分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转让范畴仅限合格投资者。二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刊行环节保持一致,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法子》规定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2012会考成绩查询 ,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第36条关于向特定工具刊行股票的人数限制规定。

(六)信息披露。该部分规定了刊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在刊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每次刊行工具累计不凌驾200人,即非公开刊行工具应属于《法子》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简化。同时成立了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制度相协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制度,避免利益输送。

(五)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一是进行分类管理,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还规定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刊行优先股的,《法子》不仅要求独立董事对刊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对付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成立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储架刊行制度。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明确了优先股刊行申报、审核措施与现行规定的衔接,不受《上市公司证券刊行管理法子》非公发工具不凌驾10名的限制。其实投资者。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刊行优先股的条件和措施主要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单次非公开刊行的工具数量执行《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刊行不凌驾200人的规定,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四是适当放宽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工具的数量限制,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招股说明书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形成监管套利。三是对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法子》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刊行管理法子》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款,主要是防备刊行人通过转换条款规避普通股公开刊行的条件,以防备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对优先股转换期下限作出规定,要求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 不得高于 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要求公开刊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法确订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避免呈现不同面值的优先股恢复表决权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在对优先股订价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要求同一公司刊行的优先股面值相同,会考成绩查询 ,非公开刊行的工具和人数。一是订价方面,财务会计告诉密行工具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呈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答理的情况。

4.刊行措施。《法子》对公司刊行优先股的决议内容及措施按照优先股的特点进行了具体规定,《法子》对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 。同时,或者是以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 ,即上证50指数成份股公司 ,《法子》明确了公开刊行的主体范畴,不得再次刊行优先股。

3.其他规定。主要规定了优先股的订价原则和方法、优先股转换的期限和价格限制,《法子》要求同次刊行的优先股条款相同;每次优先股刊行完毕前,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不能呈现的负面情形。为了防备上市公司呈现变相公开刊行的情况,分别为一般规定、公开刊行的出格规定、其他规定、刊行措施。

2.公开刊行的出格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的授权,分别为一般规定、公开刊行的出格规定、其他规定、刊行措施。

1.一般规定。《法子》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盈利能力、会计处理惩罚及审计、募集资金用途、刊行规模限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的条件作出一般规定,计算持股比例的基本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优先股的管理要求,优先股回购的两种情形,优先股股东的查阅权,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情形及时点,会计继续教育。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的特定事项及相关措施,强调相同条款优先股具有相同的权利。

(三)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该部分一共四节,明确优先股股息分配顺序,对中介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提出要求,规定了试点的依据和试点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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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可以刊行优先股的主体范畴,引用了《指导意见》中对优先股所做的界说,一共70条。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对付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共70条。

(一)总则。规定了《法子》的立法目的,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刊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对峙平稳起步原则,充实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对峙市场化原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法子》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步伐和法令责任、附则等九章,从信息披露较充实、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二、主要内容

《法子》起草过程中对峙了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优先股试点管理法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子》),事实上会计软件。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一、起草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本法子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刊行优先股的规定,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起草说明

《优先股试点管理法子(征求意见稿)》

第七十条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上证50指数。

(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刊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法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公告【2010】2号)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刊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第六十九条本法子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刊行优先股,其优先股的刊行与信息披露应符合本法子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刊行优先股,刊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

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刊行普通股并同时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七)经中国证监会承认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六)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刊行的理财产品,对付战略。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法子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工具的,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六十六条本法子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时,相比看告密。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刊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本办规则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会计操作流程。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步伐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惩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规则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惩罚;涉嫌犯法的,以及优先股试点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规则定的,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八章 监管步伐和法令责任

第六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刊行优先股的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遵守本法子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法子》规定的条件刊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其他相关事项。看看工具。以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对董事会打点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决议的有效期,回购普通股的期限,kaoshi86.com,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用友会计软件。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法子未做规定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回购的其他规定。

(五)依法通知债权人;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越日公告该决议;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相比看财务会计告诉密行工具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刊行条件和措施 ,以及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上市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履行临时陈述、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传闻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发生较大影响事项的,产生表决权恢复、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回购普通股等事项,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

第五十四条刊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刊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刊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与转换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惩罚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措施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刊行管理法子》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措施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刊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陈述时,投资者不得凌驾二百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法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不设限售期。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刊行环节保持一致;同次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不设限售期。

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大会就刊行方案进行表决时,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刊行优先股的,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刊行优先股的,表决事项参照本法子第三十八条执行。刊行优先股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刊行工具的范畴和资格、订价原则等。

第四十八条优先股刊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公司普通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刊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刊行等相关措施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等相关规定打点。

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刊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刊行工具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订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刊行工具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刊行工具的,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级财务会计学答案。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刊行工具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刊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刊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且每次刊行工具不得凌驾二百人。

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刊行优先股的,剩余各次刊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须申请中国证监会从头核准。首次刊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刊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刊行完毕。凌驾核准文件时限的,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刊行,分次刊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刊行之日起,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审核刊行申请。

第四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仅向本办规则定的合格投资者刊行,每次刊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法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一)合规则范经营;

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其申请、审核、刊行等相关措施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刊行管理法子》和《证券刊行与承销管理法子》的规定。听听会计陈述。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刊行审核委员会法子》规定的出格措施,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承认的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刊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事实上会计的基础常识。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就刊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就刊行方案进行表决时,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刊行优先股的,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刊行优先股的,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上述决议,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十二)其他事项。

(十一)对董事会打点本次刊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九)决议的有效期;

(八)公司与刊行工具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六)回购条款,涉及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的,包括:票面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法、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法,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三)票面金额、刊行价格或订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二)刊行方法、刊行工具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一)本次刊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刊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决议应包括刊行工具的范畴和资格、订价原则、刊行数量或数量区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刊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同时约定本次刊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与相应刊行工具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刊行工具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票面股息率及其他必要条款,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且刊行工具尚未确定的,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刊行预案,学会财务会计陈述条例。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二)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且刊行工具确定的,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优先股的刊行方案;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申请刊行优先股,财务与会计杂志订阅。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节 刊行措施

刊行工具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听听https://www.kaoshi86.com/caiwuhuiji/20131207/4804.html。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如设有转换条款,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仅向本办规则定的合格投资者刊行,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的,从其规定。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变化的,自刊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另有规定的,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刊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答理的行为。

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看看805财务与会计。刊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刊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承认的其他公开方法确定

第三十二条同一公司刊行的优先股(含不同条款的优先股)每张票面金额应相同。优先股刊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答理的行为。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受到行政惩罚且情节严重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地皮、环保、海关法令、行政规则或规章,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第三十条除本法子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的,你看境外。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刊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刊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

(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 公开刊行优先股,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以公开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 ,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刊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 ,不得刊行优先股:

(二)以公开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刊行完毕前,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节 公开刊行的出格规定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令、行政规则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连续经营的包管、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从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包管且尚未解除;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因涉嫌犯法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观察;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惩罚;

(一)本次刊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报告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筹资金额不得凌驾刊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刊行的优先股,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地皮管理等法令和行政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 已刊行的优先股不得凌驾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与公司业务范畴、经营规模相匹配,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应当已经消除。

除金融类企业外 ,陈述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陈述为非无保留意见审计陈述的,陈述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陈述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陈述;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初学会计零基础入门。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陈述期财务报表中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惩罚不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公开刊行优先股,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陈述的可靠性,机构、业务独立。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持续盈利 。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事实上财务常识学习。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要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凌驾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刊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kaoshi86.com,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2012会考成绩查询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付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财务会计。

第十三条刊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刊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 两种情况,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陈述。刊行。

对付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越日起,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持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事项的决议,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并遵循《公司法》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措施。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刊行优先股;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调动公司形式;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凌驾百分之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呈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还应当按本法子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每股刊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元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不属于刊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八条刊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刊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又刊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但答允刊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刊行强制分红优先股,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应当遵守法令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答允刊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法子的相关规定,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 产,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制定本法子。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刊行优先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令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条本法子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我会起草了《优先股试点管理法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刊行和交易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征求意见稿)

优先股试点管理法子

2013年12月13日

中国证监会

邮编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

邮箱:shichangbu@

传真:010-

联系方法: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12月27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法提交我会。学习https://www.kaoshi86.com

为了规范优先股试点的刊行和交易行为,关于就《优先股试点管理法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标签: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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